【热点评析】股东内斗升级!同济科技年度大戏“杨鼎天”风起云涌
案情简介
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济科技公司”,股权结构见图1)的大股东是上海市杨浦区国资委旗下的上海同杨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同杨公司”)。2021年量鼎公司(主要股东为上海全球并购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和量鼎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两度举牌同济科技公司,最终成为其二股东。自入股以来,量鼎公司多次就同济科技公司的预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财务审计、人员任免等事项与大股东同杨公司产生分歧。
图1 同济实业股权结构
2023年5月10日,量鼎公司以同济科技公司现任6名董监高违反《公司法》和同济科技公司章程规定中的忠实勤勉义务,并且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监高的职务为由,向董事会提请审议包含高管任职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十六项提案。量鼎公司要求同济科技公司的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递交上述提案进行表决。2023年5月19日,同济科技公司的董事会认为提案严重影响公司治理与经营的稳定,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全票否决了量鼎公司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并决定于6月2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提案也未出现在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当中。
为反制董事会对临时提案的否定,量鼎公司在同济科技公司中小股东内广泛征集反对票,将本次冲突发展至高潮。在6月28日的股东大会上,借助征集所得的中小股东表决权,量鼎公司以51.47%的比例否决了董事会提请的年报、董监事会工作报告、年度分红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分红投资及现金理财方案、未来三年股东回报方案等17项议案,同时宣称将于7月7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进而重新表决之前被董事会否决的提案(公告见图2)。最终于7月5日在杨浦区国资委的协调下,量鼎公司称以公司利益为重,同意与同杨公司就同济科技公司发展问题做进一步协商,原定7号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取消。
图2 量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本案描绘了一幅公司治理的战争图景:大股东与董事会一概反对小股东全部提案,是否合法?中小股东征集反对票,最终竟使二股东有此般威力,以至大股东的议案全被否决?
评析
中国的上市公司因股权高度集中,控股股东掌握公司人事业务上的大权,随时有权撤换董事等管理人员,也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因此,中国公司治理实践中股东之间(特别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最为显著。本案中,大股东同杨公司与二股东量鼎公司之间的博弈就是一个典型范例。具体而言,本案涉及到以下两个焦点问题:
第一,大股东同杨公司利用其占多数席位的董事会反对异议股东的董事解聘提案是否合法?
具体来说,在董事会对股东提案的审查权与董事无因解聘制度存在价值冲突时,大股东同杨公司与二股东间量鼎公司的矛盾该如何化解?依现行法[1]的规定,董事会只能形式审查股东提案,即该提案是否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及是否有明确议题和决议事项。但在实务中,形式审查的范围还包括,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是否具备表决条件进行审查[2]。回到本案,以“同济系”人员为主要构成的同济科技董事会,采“可能导致董事监事人数低于法定要求”、“人员重大变动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稳定”等理由驳回股东临时提案。这显然是董事会为了规避《公司法解释五》第3条的董事无因解聘制度,而实施的对二股东临时提案的否定。
实践中人员任免、增减资以及修改章程对于股东会和董事会来说往往是公司的重大性议案,也很容易成为各方股东角力的主战场。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股东向董事会提出临时议案请求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提案的控制。同时董事会对股东提案的审查也能保证在前端对股东会决议合法性的有效保障,避免因决议效力问题造成公司利益的不当减损。然而,本案中两项制度却异化成大小股东间博弈的工具,也折射出当前法律制度对董事会的提案审查权的行使边界规定不清晰,操作性不高的现实问题。
《公司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当前实务中,如果董事会决议无正当理由否决股东临时提案进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112条第3款的规定主张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22年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115条第2款第3项规定,选举、解任董事、监事;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不得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出。若该条草案最终通过,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同量”相争事件的发生。
第二,中小股东以诉求得不到公司支持为由,利用征集反对票的方式驳斥股东大会的提案,这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近年来,随着股东权利意识的增强,上市公司出现了多起股东大会议案被中小股东否决的情况,如今年6月龙头股份的关联交易决议即被中小股东否决[3]。在股东积极主义发展趋势下,中小股东否决权的运用必然会对于公司控制权格局和公司治理产生深远影响。回来本案,为反制“同济系”董事会,二股东量鼎公司通过征集反对票的方式驳回股东大会提案,能否认定为“权利滥用”?在当前的理论界与实务界中,中小股东因不满大股东提出的决议事项而实施征集反对票以使股东大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行为,是否属于“权利滥用”尚无定论。对于滥用股东权利主体的界定多集中于控股股东视角。与大股东相比,小股东之于公司利益更为遥远,其所追求的目标较之于大股东也更加单一,公司的有效治理依赖于生效决议的充分执行。实践中,股东决议能否通过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小股东对大股东地位的不信任以及小股东认为公司发展计划与自身利益不相符,而行使反对权阻止议案的通过。笔者认为,权利正当行使的内涵应当是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股东权滥用的实质性认定标准应当是股东权的行使超越自身权限、未在正当程序下行使以及行权目的并非为公司利益考量。对于本案中量鼎公司行为性质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两点检视:
一是同济科技公司的经营领域以及其董事会人员是否专业?从已知的材料看,同济科技公司主要经营工程咨询服务、环境工程科技服务与投资建设、科技园建设与运营、建筑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其董事会构成主要以同杨实业公司背后的“同济系”科研和管理人员为主。从外观上看“同济系”董事会能够以更加专业的视角对同济科技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实质性帮助,而二股东量鼎公司及其背后的量鼎资本则主要从事投资融资业务,对同济科技公司运营路线的把握总体上并不比“同济系”专业。在可检索到的材料中,我们也未发现同济科技公司董事会实施了实质性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对其所提出临时议案的合理性有所怀疑。
《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量鼎公司为争夺董事会席位征集表决权否决股东会议案是否实质影响到公司运营?本案中原本于6月28日召开的同济科技公司股东大会,旨在表决公司2022年年报、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回报规划、审计机构聘任等议案。这些议案能否通过与同济科技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股东利益高度相关。如果上述议案未能通过审议,公司的正常经营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同样也会有损全体股东利益。量鼎公司由与“同济系”董事会人员矛盾而实施的对等否决股东大会议案的行为,客观上已经导致了同济科技公司经营的不稳定。根据媒体报道,6月28日的股东大会“全程气氛异常沉闷,台下参会股东之间几无交流,现场问答也是以股东事先提交相关问题,公司管理层台上进行例行回复”,“有股东抱怨企业像防贼似的防股东”,上述事实均印证了本次事件并非公司决议的正常表决,而是中小股东利用征集反对票集体对抗大股东,忽视公司利益的“自损”行为。出于对公司利益的切实维护,若股东大会始终不能通过有效决议,作为大股东的同杨公司有权依照《公司法》第20第2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量鼎公司就持续否决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次“同量相争”集中反映了当前我国公司治理当中的两大突出症结:一是不同派别的大股东、小股东围绕公司管理权的争夺;二是小股东为达到自身目的征集否决权阻止决议成立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上述现象既是市场经济背景下股份公司运作模式由契约之治转变为组织之治的必经桎梏,同时也是此次公司法修订要认真对待的重点问题。
文章尾注:
[1] 当前董事会对股东提案的审查权散诸于《公司法》102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第1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期)》第5.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义务备忘录第12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2017.3.1)第6、7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义务备忘录第17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第1项的规定之中。
[2] 参见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3民终231号民事判决书。
[3]《日常议案却遭否决,中小股东缘何对龙头股份不满?》https://www.sohu.com/a/691461859_63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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